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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补贴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09-29 08:13

[摘要]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95%以上,由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95%的,终止征收程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章总则

条 为规范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及构筑物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广安区人民政府和前锋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人民政府)是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城管、公安、监察、工商、审计、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收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委托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分别承担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代管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按照“谁实施、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按照原经费保障渠道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其实施的征收行为承担过错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实施培训。每个征收项目应有不少于2名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培训结业证书工作人员。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法律服务、劳务派遣等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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