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安城北开发建设了一幢电梯公寓,预售时向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层高”或“净高”一栏中,勾划为“净高”2.8米。
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安城北开发建设了一幢电梯公寓,预售时向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层高”或“净高”一栏中,勾划为“净高”2.8米。
同年,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业主经过测量,发现净高并非2.8米,而是2.65米左右。2011年5月,30余名业主遂委托律师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业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房屋面积、层高和净高等,均以终相关部门测绘为准,根据《合同法》百零七条及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对净高不足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一定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昌彬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必须依约履行。虽然开发商辩称其在合同上勾划“净高”2.8米系笔误,但这一说法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支撑,且不符合常理。如果真是笔误,为什么长达两年的时间,开发商没有向买受人提出对合同中的笔误进行修改呢?
在本案中,开发商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高亦是2.8米,说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其修建的房屋净高不可能达到2.8米,仍然与买受人约定净高为2.8米,故应当对合同履行不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同时,《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可以在1年内申请撤销,开发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自然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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