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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一电梯公寓净高“缩水” 业主起诉开发商获赔

广安日报   2015-09-11 08:20

[摘要] 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安城北开发建设了一幢电梯公寓,预售时向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层高”或“净高”一栏中,勾划为“净高”2.8米。

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安城北开发建设了一幢电梯公寓预售时向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层高”或“净高”一栏中,勾划为“净高”2.8米。

同年,开发商业主交付房屋时,业主经过测量,发现净高并非2.8米,而是2.65米左右。2011年5月,30余名业主遂委托律师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业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房屋面积、层高和净高等,均以终相关部门测绘为准,根据《合同法》百零七条及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对净高不足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一定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昌彬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必须依约履行。虽然开发商辩称其在合同上勾划“净高”2.8米系笔误,但这一说法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支撑,且不符合常理。如果真是笔误,为什么长达两年的时间,开发商没有向买受人提出对合同中的笔误进行修改呢?

在本案中,开发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高亦是2.8米,说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其修建的房屋净高不可能达到2.8米,仍然与买受人约定净高为2.8米,故应当对合同履行不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同时,《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可以在1年内申请撤销,开发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自然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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