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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享住房公积金

——四川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大

成都商报  2015-05-22 13:19

[摘要] 昨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四川要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昨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四川要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该《意见》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要求各个单位要立足当前,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同时,各个单位又要着眼长远,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意见》还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时,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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