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居住权回归民法典,为“租购同权”铺路

房天下  2018-08-30 08:46

[摘要]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居住权”首次写入物权篇草案,专设一章,以彰显其重要。

此文章转载于澎湃新闻网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居住权”首次写入物权篇草案,专设一章,以彰显其重要。

居住权的立法之路,随着中国产权环境变化而多有起伏。计划经济时代,居住权与公房供给联系在一起,居住权人的子女甚至可以“继承房子”,哪怕没有产权。商品房时代来临后,所有权逐渐吸纳居住权,居住权重归产权体系下的一种特别用益物权,只要产权明晰,居住权这一微观层面的他物权就毫无特别规定的必要。出于这一认识,10年前居住权最终没写进《物权法》里。

随着时代的进步,居住权从其狭隘的用益物权中走出,越来越多赋予了保障权的时代进步意义,民法典也越来越关切于民生,越来越大胆地把立法的触角,伸入到过去纯粹理论所排斥的领域,使未来呼之欲出的民法典更有时代的生命与现实性。

明确居住权,使居住权人得以安全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的居住需要——直白地说,租别人的房子,也可以过得安全、稳定,不过朝不保夕。

如果法典没有明确居住权,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下的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就可能处于权利的“不安全状态”,这可能抵消保障住房带来的稳定性。

居住权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为“租购同权”的真正落实搭起法律的基础建筑。以居住权人的维度而视,不再区分产权人,人们不再为某一平等的公共服务的享有而另外付出额外的代价。虽然居住权并非是“租购同权”的全部,全面落实“租购同权”尚需户口改革、公共服务均衡化、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但没有居住权,“租购同权”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居住权的社会调控意义上看,民法典明确“居住权”,给社会房屋租赁市场良性发展注入生机,在“租购同权”的指引下,在获得居住权与获得产权的选择上,越来越多的人们会选择同样稳定、安全的居住权,这无疑有利于人口的低成本流动,落实“房住不炒”的精神。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