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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楼市新政!这些人买房摇号有优先 装修价格规范!另外……

成都本地宝  2018-04-02 11:12

[摘要] 去年新落户成都三十多万人,落户就代表着买房资格……加上成都限购令 买房摇号政策,最近买房感觉太疯狂了!

去年新落户成都三十多万人,落户就代表着买房资格……加上成都限购令 买房摇号政策,最近买房感觉太疯狂了!

有几千人抢的已经不算啥了,现在是几万人抢一个盘,感觉最近的招呼都变成,中没?,中个铲铲!再摇?摇个锤子!

在这样的背景下,成都楼市新政在这个雨天正式出炉!

核心内容:

一、刚需买房摇号有优先

支持我市住房刚需家庭自住购房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的50%,支持刚需家庭优先选购(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

二、买房限制增多,审查材料变多

登记购房人为刚需家庭的,应核验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夫妻离异的,还应核验其离婚年限)

三、买房摇号顺序进一步明确

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

内容很多,我们先以问答的形式,简单科普下

14问买房摇号

1、参加优先摇号排序选房的刚需家庭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第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第三,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符合政策规定的刚需家庭。

2、“转让”和“自有产权住房”是指什么?

答:“转让”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是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住房(农房除外),或已经购买(包括订购、拟定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3、刚需家庭按照什么顺序参与摇号?

答:《补充通知》规定,成都摇号购房将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按规定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相一致。

4、如果一家三口名下都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那么是全家只能有一个刚需家庭购房登记资格,还是全家每个成员都享有一个刚需购房登记资格?

答:只有一个。

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应按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

以家庭为单位生成一个购房登记号,目的是防止个别登记购房人通过瞒报、漏报家庭成员,或同时以普通登记购房人身份重复报名获得多个报名资格,影响公证摇号的公平、公正。同时,刚需登记购房人通过优先摇号排序选购首套商品住房后,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5、支持刚需家庭优先摇号的房源如何保障?

答:《补充通知》规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的50%,支持刚需家庭选购。刚需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范围。

举个例子,比如参与摇号的A楼盘共有1000套房源可售,其中有100套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那么剩余的900套,至少不低于450套房源要用来支持刚需家庭选购,剩余的房源才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范围。

6、如果某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王某在A楼盘优先摇号没摇中,那他是不是就失去了A楼盘的购房机会?

答:王某可纳入A楼盘普通登记购房人中重新参与摇号。

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登记购房人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也就是说,假设王某在A小区参与摇号,若他的排序号超过了A小区的450套支持刚需的房源,那么他还可以继续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参与剩余450套房源的摇号排序。

该规定为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提供了双重支持,在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未能摇中的,还有在普通登记购房人中再次参与摇号的机会。

7、选房过程中,如果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或者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的房源怎么处理?

答:《补充通知》规定,刚需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刚需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

8、如果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或者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是否意味着支持刚需家庭选房的房源数量就增多了?

答:数量并未增加。

《补充通知》中关于依序递补选房的规定,主要是指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按照购房登记前确定并公示的房源分配数量及各自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

举个例子,参与摇号的A楼盘共有1000套房源可售,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规则》确定了100套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450套用于支持刚需家庭优先选房。当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只有80人时,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后,可能剩余20套,那么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可以在剩余的920套住房中优先选,但所有刚需家庭可选房源数量仍为450套。

9、刚需家庭购房登记如果要添加自己朋友为共同购房人行不行?

答:朋友作为非家庭成员,不能添加成为共同购房人。

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在购房登记系统报名时需要添加共同购房人的,有两个要求:一是添加的共同购房人须为网上登记报名时已申报的家庭成员;二是所购住房位于本市限购区域的,共同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如共同购房人不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则不能作为共同购房人参加摇号选房

10、参加优先摇号的刚需登记购房人资格如何审查?

答:《补充通知》规定,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资格应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核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其中(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核,将核验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将对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住房转让、户籍、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夫妻离异的,还要核验其离婚年限)。复核后具备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刚需登记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11、如果用虚假信息获得刚需优先摇号资格有何后果?

答:《补充通知》规定,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12、刚需登记购房人放弃选购商品住房有何后果?

答:《补充通知》规定,刚需登记购房人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受理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补充通知》为强调支持刚需家庭优先摇号,防止通过瞒报、虚报信息获取优先摇号资格,对刚需家庭出现上述情况的限制时间设定为3年,主要是考虑到刚需家庭在摇号和选房方面较普通登记购房人具有很大优势,为保障其他登记购房人权利,刚需家庭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家庭选购房源范围内的,若出现2次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布的时间段未到场选房、与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选房后退房等,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都不能再享受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

普通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其填报信息。

13、新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补充通知》自2018年3月31日印发之日起实施,因购房登记平台系统调试,对3月31日以后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拟于4月8日起按新规接受网上购房登记。2018年3月31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14、成都市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举措支持刚需家庭住房需求?

答:下一步,成都市将进一步推动商品住房上市,增加商品住房供应量,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同时,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已建立成都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设立住房租赁服务大厅,汇集了包括国有公司房屋在内的丰富的出租房源,欢迎刚需家庭和其他居民前往选租,满足阶段性居住需求。

接下来,我们系统说下政策

主要变化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我会对《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主要修改内容

(一)在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支持刚需家庭购房需求”,内容如下:

支持我市住房刚需家庭自住购房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的50%,支持刚需家庭优先选购(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

支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范围:

1.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2.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3.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二)第四条相应改为第五条。

第五款第二项“全部准售房源和户型,其中应明确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房套数”修改为“全部准售房源和户型,其中应明确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刚需家庭优先购房套数”;

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按申报价格对每套房源明码标价(含装修的,应分别标明房屋申报价格和经核查的装修工程价格)”修改为“按申报价格对每套房源明码标价(含装修的,应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咨询报告收件回执》)”。

(三)第五条相应改为第六条。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以下统称刚需登记购房人)应按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

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

购房登记时需添加房屋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须为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所购商品住房位于限购区域的,房屋共有人还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刚需登记购房人通过优先摇号排序选购首套商品住房后,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其他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四)第六条相应改为第七条。在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登记购房人为刚需家庭的,应核验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夫妻离异的,还应核验其离婚年限)”;

原第五款相应改为第六款。

(五)第七条相应改为第八条。“保存已核验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3、4)”修改为“保存已核验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下同,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3、4、5)”。

(六)第八条相应改为第九条。在原款前增加一款作为款,内容为:“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七•(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原款相应改为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六•(一)、六•(四)和六•(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七•(一)、七•(四)、七•(五)和七•(六)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第二款相应改为第三款。

(七)第九条相应改为第十条。

(八)第十条相应改为第十一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本批次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普通购房人的房源数量”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当期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的房源数量”;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

(九)第十一条相应改为第十二条。在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刚需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原第二款相应改为第三款,“违反本指引第九•(三)项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指引第十•(三)项规定”,“未落实本指引第三、第十项规定”修改为“未落实本指引第三、第四、第十项规定”。

《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二条标题“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摇号选房”修改为“公证摇号及选房顺序”,内容相应修改为:

“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刚需登记购房人在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之后,普通登记购房人之前摇号选房,选房范围为当期全部准售房源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后剩余的房源。刚需登记购房人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登记购房人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二)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摇号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摇号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

(三)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结果和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四)第七条内容修改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按照各自摇号排序结果及购房登记前确定并公示的房源分配数量,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分别依序递补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五)在第十一条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含刚需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取消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合同签订资格;

对于已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单方终止,对于已进行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行业协会提供相关信息,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

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

1.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

2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

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文件全文: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及《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相关规定,为规范购房登记行为,保障购房登记的公开、公平、有序,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本指引,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购商品住房的,适用本指引。

二、购房登记原则

购房登记应本着公开、公平、有序的原则,公开接受实名购房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

三、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需求

为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解决居住的现实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

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改造范围为区域认定标准,根据“拆一购一”原则,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支持其优先摇号、优先选房:

(一)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二)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四、支持刚需家庭购房需求

支持我市住房刚需家庭自住购房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的50%,支持刚需家庭优先选购(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

支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范围:

(一)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三)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五、开展购房登记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购房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二)公证机构已受理摇号排序选房公证;

(三)已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

(四)已开通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以下简称购房登记平台)信息共享端口,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已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1.购房登记规则;

2.全部准售房源和户型,其中应明确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刚需家庭优先购房套数;

3.按申报价格对每套房源明码标价(含装修的,应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咨询报告收件回执》);

4.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网上登记时间(不少于3天),现场核验购房资格的地址、时间及注意事项;

5.摇号和排序结果的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

6.公证机构受理摇号排序选房公证的说明(包括公证机构名称、公证内容等);

7.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选购流程(参考样式见附件1);

8.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六、受理购房登记

购房登记采用网上实名登记与现场购房资格核验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核验分批次分时段进行。未在网上实名登记但要求现场核验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

登记购房人登录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网址(//www.cdfangxie.com/),按要求在购房登记平台上填报信息,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自动生成登记号,并及时共享给登记购房人意向购买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

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以下统称刚需登记购房人)应按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购房登记时需添加房屋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须为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所购商品住房位于限购区域的,房屋共有人还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刚需登记购房人通过优先摇号排序选购首套商品住房后,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其他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七、核验购房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的时间内,依网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以下购房资格材料进行核验:

(一)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

(二)登记购房人资信证明,包括按揭方式付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核验之日前1个月内的家庭成员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不得要求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确定);

(三)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登记购房人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系统自助终端机打印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货币补偿);

(五)登记购房人为刚需家庭的,应核验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夫妻离异的,还应核验其离婚年限)。

(六)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应核验:

1.登记购房人的户籍证明或登记购房人社保缴纳明细、稳定就业证明(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参考样式见附件2);

2.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紧缺人才),不受限购区域户籍、社保缴纳限制,可核验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区政府(或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或人才绿卡。

八、购房登记结果保存和证据保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信息(含登记号、购房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送给登记购房人,保存已核验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下同,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3、4、5),并汇总提交公证机构予以证据保全。

九、购房资格复核和证据保全

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七•(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七•(一)、七•(四)、七•(五)和七•(六)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位于其他限购区域的,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保存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提交公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提交公证机构予以公证证据保全,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登记购房人。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十、购房登记保障

为确保购房登记现场资格核验工作顺利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存登记购房人现场提交的购房资料,确保现场购房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保证登记购房人信息的私密性;

(二)登记购房人未提交或提交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视为无效登记;对无效登记的,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登记购房人;

(三)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1.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

2.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

3.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全款支付;

4.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5.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四)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

(五)建立并落实核验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六)其他保障购房登记顺利进行的工作。

十一、公示公开

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当期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的房源数量,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

十二、监督处理

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有前述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刚需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协会予以公开曝光并提交房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

(二)要求登记购房人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

(三)要求登记购房人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人不予登记;

(五)违反本指引第十•(三)项规定;

(六)未落实本指引第三、第四、第十项规定;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的。

附件:

1.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选购流程(样式)

2.稳定就业证明(样式)

3.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样式)

4.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样式)

5.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样式)

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及《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相关规定,为规范依序选房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本指引,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一、准备销售现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公示,保持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终端机运行正常,并严格执行已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

二、公证摇号及选房顺序

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刚需登记购房人在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之后,普通登记购房人之前摇号选房,选房范围为当期全部准售房源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后剩余的房源。刚需登记购房人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登记购房人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三、组织按时选房

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摇号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销售现场可同时接待多人选房的,应严格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确定所选房号,避免争端。

四、核验选房人身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选房人身份进行核验,选房人与摇号排序结果登记购房人身份信息(登记序号、摇号排序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的,按公证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选房;核验发现摇号选房人与摇号排序结果登记购房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选房;在同一批次房源中每个登记购房人只能选购1套住房。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凭有效监护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为选房。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网上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房人确定所选房号后,应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收取认购金的,不得高于所选房源的首付款;涉及办理购房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应书面告知选房人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具体时间和所需要件。

六、公证确认选房结果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的,开发企业应要求选房人书面签字确认弃权,并保留记录;选房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在公布的时间未能到场选房的,公证机构现场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七、依序递补选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按照各自摇号排序结果及购房登记前确定并公示的房源分配数量,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分别依序递补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八、报备公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原复核购房资格的房管部门)。

九、应急处理预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建立并落实销售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十、公示公开

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

十一、监督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指引不按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签约或者选房现场出现秩序不稳定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并提交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登记购房人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涉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取消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合同签订资格;对于已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单方终止,对于已进行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行业协会提供相关信息,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输入买房摇号:查看成都买房摇号登记楼盘

输入购房资格:查看自己能买哪个区、买几套

输入楼盘名称:查看楼盘房价、摇号登记规则(主要新房)

输入小区 房价:查看该小区房价(主要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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