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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条件和所需资料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4-06-16 07:11

[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服务质量,现就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服务质量,现就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非贷款购房的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在《房屋所有权证》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含本人或配偶署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自颁发之日起至提取申请日不超过一年);

3.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网上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税务监制的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集资建房的需提供购房协议或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若《房屋所有权证》署名是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

1.《房屋所有权证》上只有本人或配偶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款金额)。

2.《房屋所有权证》有除配偶外的其他共有产权者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但不得超过所占购房款份额(按共有产权证所属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二)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网上签约备案的),并付清首次购房款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含本人或配偶署名的购房合同(该合同必须要网上签约备案,且签定合同时间不超过一年);

3.若《房屋所有权证》署名是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

1.《房屋所有权证》上只有本人或配偶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款金额)。

2.《房屋所有权证》有除配偶外的其他共有产权者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但不得超过所占购房款份额(按共有产权证所属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

(一)贷款(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自办理贷款之日起一年以上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每年还贷或提前还贷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含本人或配偶署名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银行签章的机打贷款余额表原件,加盖银行鲜章;

4.贷款银行签章的机打还款计划书原件,加盖银行鲜章;

5.当年提前还款凭证(此条仅限需提前还款者);

6.若贷款合同署名是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

1.贷款合同上只有本人或配偶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或提前还款额)。

2.贷款合同有除配偶外的其他共有产权者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但不超过当年还款或提前还款额(按共有产权证所属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在办理贷款之日起一年之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含本人或配偶署名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至提取申请日不超过一年);

3.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4.若贷款合同署名是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

1.贷款合同上只有本人或配偶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

2.贷款合同有除配偶外的其他共有产权者署名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但不得超过所占购房首付款份额(按共有产权证所属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三)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下述情况办理

1、2007年11月15日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已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了他项权证的贷款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按年正常还款申请提取的具体办理手续,比照商业银行贷款手续,另外要提供委托贷款银行签章的他项权证的复印件。

2、2007年11月15日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所购房屋办理了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的参照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手续办理,未办理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的,参照2007年11月15日前的提取手续办理。

3、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到市中心申请领取《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委托贷款银行签章的机打贷款余额表,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够还清贷款的,申请人应先将差额部分存入还款账户,并打印还款账户中的存款余额。

三、离、退休的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或职工原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不提供)。

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

四、其他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原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

(二)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2.缴存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4.若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

(三)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1)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以上医院出具)及复印件;

3.医疗费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保办自付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上一年度余额中,不超过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2)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有效);

3.家庭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与事故受害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

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上一年度余额中,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

(四)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1)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造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造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区)及以上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证明及复印件;

3.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或大修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均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一年度余额(不超过翻建或大修款)。

(五)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本市管委会规定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请人所在地的县(区)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及复印件;

4.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租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租赁合同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限额:

1.一般人员: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一年度余额中,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计算方法:提取金额=当年房租-当年家庭收入×规定比例(规定比例管委会暂定为15%)

2.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当年房租款。

(六)领取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领取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证明及复印件 ;

3.领取保障金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提取限额: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年度余额。

(七)工作调离本市

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工作调离本市证明及复印件 ;

提取金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提取办理流程

提取咨询和领取提取申请审批表→提交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规定材料→中心审批→提取资金划转至个人账上→个人查收

注意事项

1、提取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由中心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所有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以方便存档(公积金中心不提供复印);

2、提取申请审批表各联均应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公章,加盖的公章应与单位申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章一致;

咨询电话

委贷支付科:2337192 武胜管理部:6223414

岳池管理部:5239890 华蓥管理部:4835181

邻水管理部:323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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